虚拟货币挖矿的司法解释
2023年06月05日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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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柴雅欣
近期,浙江省武义县纪委监委成立专项监督组,深入相关职能部门和机关单位,通过远程监测、技术核查等方式,对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图为专项检查组在县大数据中心利用大数据智能安全分析平台了解相关情况。季文 摄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正式列为淘汰类产业。国家发改委网站近日发布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已审议通过。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去年以来,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持续加码,清退“挖矿”活动与禁止相关业务活动双管齐下。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此前也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挖矿”被列为淘汰类产业,意味着什么?在我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力争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何现实意义?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邓建鹏,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储能设备技术专委会秘书长郭云高。
受财富效应吸引,“挖矿”受资本竞相追逐,一些企业打着发展区块链等高新技术旗号,布局虚拟货币“挖矿”业务
记者: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它的产生背景是什么?
邓建鹏:简单来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系统,需要网络节点运行、维护,将每一特定时间的交易信息打包上链,从而获得系统发行的虚拟货币作为奖励。
虚拟货币系统利用人的自利性(获取虚拟货币作为经济激励)实现利他(运维系统、提升系统安全)。运行这些网络节点的个人或机构被业界俗称为“矿工”,这些计算节点是“矿机”。“矿工”通过购买专用计算机设备竞争交易信息记录上链的权力,并向整个区块链系统播报,俗称为“挖矿”。
记者:一段时间以来,“挖矿”产业大热,有何推动因素?
邓建鹏:2019年以来,比特币等一些虚拟货币价格大涨,“挖矿”成为有利可图甚至可以说暴利的行业。受财富效应吸引,“挖矿”产业受到部分资本竞相追逐,一些企业打着发展区块链等高新技术旗号,纷纷布局虚拟货币“挖矿”业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也给予了这些“挖矿”企业财税、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020年下半年以来,因为产量减半效应,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市场价格快速上涨。与此同时,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业界称“DeFi”)推出各种声称具有高收益的“流动性挖矿”;出于对美联储因疫情原因增发天量美元引发美元贬值的担忧,欧美一些投资机构重仓主流虚拟货币;境外个别知名人士为特定虚拟货币“喊单”,这些因素共同助推了主流虚拟货币价格在2021年上半年进一步猛涨。这也引发国内不少“散户”迫不及待地跑步进场,金融风险高度聚集。
虚拟货币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记者:“挖矿”会产生哪些不利影响?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邓建鹏: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挖矿”需要耗费巨大的电能,属于高耗能产业。为提高算力,使竞争比特币区块记账权的概率增大,近年来,成千上万台“矿机”集聚一起,形成超大规模的“矿池”。“矿机”耗费巨大电能,大量依赖火力发电的“矿池”造成巨大的碳排放及空气污染,带来碳减排压力,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政策相背离。
“挖矿”产业畸形发展,比特币系统算力增强,也带动国内许多散户加入了“炒币”大军,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不断累积、放大。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中频繁的爆仓风险还会影响传统金融市场,冲击中国金融市场稳定,进而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对于虚拟货币“挖矿”行业表现出的风险,相关监管部门此前已有一些警示和要求。2018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发文,要求各地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去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再次明确提出,要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但是,受比特币价格快速上涨吸引,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增加就业等目的引入该类项目,虚拟货币“挖矿”一直在市场上存续。
郭云高:虚拟货币“挖矿”属于高耗能产业,浪费电力资源,增加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进而导致碳排放不合理增加,与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背道而驰。“挖矿”也不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生产产值几乎没有价值,其产品兑换、交易环节的金融风险隐患也很大,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
总的来说,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存在与发展无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其无序盲目扩张给推动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和高质量发展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记者:去年年底以来,个别地方出现的供电紧张情况引发关注。比特币“挖矿”对能源电力的消耗程度如何?
郭云高: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极大。剑桥大学替代金融研究中心研究显示,截至2021年5月10日,全球比特币“挖矿”的年耗电量大约是1493.7亿度电,这一数字已经超过马来西亚、乌克兰、瑞典等国的年耗电量,接近耗电量排名第25名的越南。去年1月,伊朗政府曾指责比特币“挖矿”行为导致该国电力中断。这也是我国“挖矿”活动多集聚在电价相对便宜的新疆、内蒙古、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区的主要原因。而“挖矿”的巨大能耗,也加剧了去年我国一些地方的供电紧张情况,扩大了地方限电范围。
去年4月,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的学者发表《中国比特币区块链运行的碳排放量与可持续性的政策评估》。该论文指出,中国的“矿工”占比特币网络算力的75%以上。若没有政策干预,中国比特币区块链的年能耗预计将在2024年达到峰值296.59太瓦时,产生1.305亿公吨碳排放,约占中国发电的碳排放量的5.41%。这个规模,超过了捷克和卡塔尔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在高质量发展阶段,努力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背景下,虚拟货币“挖矿”产业没有生存发展的空间。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意义重大
记者:我国加大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力度,监管持续升级,有何现实意义?“挖矿”正式被纳入淘汰类产业,意味着什么?
邓建鹏: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来看,加大力度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此次《通知》要求多部门联动,全链条治理,这有助于全方位推进整治工作。当然,此次整治并不是要否定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区块链技术,《通知》就此专门明确,要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可以预见,《通知》落地,有助于鼓励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防止更多民间资本甚至上市公司跟风“挖矿”,以及防范个人“炒币”带来的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正式被纳入淘汰类产业,意味着我国进一步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政策,减少碳排放。这一方面有益于减少投机炒作,另一方面也有益于减少无金融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人被“割韭菜”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郭云高:虚拟货币“挖矿”被正式列为淘汰类产业,这将释放无效、有害产能挤占的大量电力资源,让高效有益产能获得相对充裕的用电保障,有利于降低缺电程度,缩小限电范围,并有效降低无效用能需求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也有利于促进储能等新型产业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服务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上网,实现低碳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具有重要意义。
厘清区块链领域的“清”与“浊”,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记者: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与虚拟货币交易乱象,应注意哪些问题?工作着力点是什么?
邓建鹏:我认为当前有两大重点,一是清查国有单位等利用掌握的资源或其它便利条件直接或间接参与“挖矿”问题;二是虚拟货币成为一些洗钱和非法经济活动的支付工具,要严厉打击借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规制虚拟货币交易乱象的长效机制,应是未来政策制定的重点考虑方向。这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厘清区块链领域的“清”与“浊”,严格依法打击违规违法行为;二是面对前沿科技与区块链产业的飞速发展,监管方式应具有前瞻性,对未来虚拟货币乱象的新形式提前作出预判,进而研究和部署有效的监管手段。
总的来说,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对地方政府而言,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仔细甄别各类企业的业务特性,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对自然资源、社会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企业而言,在投资布局时,也要考虑这项业务能否真正促进相关产业的革新,从而共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前不久,中央网信办等17个部门和单位发布关于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入选名单的公示。其中提到,“严禁借区块链创新名义进行炒币、挖矿、非法集资等”。如何理解虚拟货币与区块链底层技术间的关系?在推动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科技创新的同时,如何防范相关技术被不当利用,做到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硬?
邓建鹏:区块链是依靠分布式数据库存储、点对点传输网络和非对称加密算法等支撑的新型技术。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依托的正是区块链底层技术。
区块链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需许可、任何用户可随意进出的区块链,又称公有链,如比特币、以太坊等。二是需要特定网络节点审批许可方可进入、访问的区块链,又称联盟链,如蚂蚁链、京东的区块链等。前者需要经济激励模型,来刺激全球不特定“矿工”运维区块链系统,因此需要“发币”,如通过“挖矿”获得比特币奖励;后者由若干特定的网络节点(联盟)共同运维即可获得经济利益,不需要额外的经济激励模型来“发币”。
目前,国家的产业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主要是推动“无币区块链”也就是联盟链发展,这对当前防范金融与炒作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不过,联盟链主要是利用了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已经比较成熟,而区块链全球尖端技术的研发主要集中在公有链,尤其是“区块链+金融”应用,如何在防范其风险的同时鼓励尖端技术研发,是我们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
在区块链涉及的各种细分产业中,虚拟货币交易乱象容易侵犯投资者权益,极端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但是,其它一些区块链细分领域可能对社会福利的提升具有正面价值,如区块链司法存证对当事人取证、法院鉴定证据等有着低成本、高效率的价值,基于区块链的司法存证系统天平链已经被北京互联网法院等所应用。
目前,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全球不少国家都在加快布局区块链技术发展。区块链也被“十四五”规划列为数字经济重点产业,并对提升监管水平提出明确要求。
我们应谨慎区分区块链领域的“正反面”,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同时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规范,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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