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什么虚拟货币
2023年06月20日 00:39
澎湃新闻记者 叶映荷
香港拟加强监管虚拟资产交易所。
11月3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下称“香港财库局”)发布了名为《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的文件。文件中建议,加强香港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规管。
根据文件,香港财库局建议,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任何人如果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受规管业务,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
就在当日,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出席金融科技周活动时表示,港府拟推出有关虚拟资产的牌照,制度推出后,所有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将会受到监管。
欧达礼称,强制发牌制度将应用于证券型与其他类型的加密货币,加密货币交易服务提供者需要达相关财政资源、营运要求,平台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随证监会发牌制度扩大至所有加密资产,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交易,都会成为规管范围。
虚拟资产并非法定货币,在香港一般不接纳为付款方式,但香港有不少虚拟资产交易活动。为保障投资者,香港证监会在2018年11月公布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早在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就提出了自愿发牌制度,宣布将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沙盒,并列明与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立场书》载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和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同的监管标准。
但文件显示,自愿发牌制度属自愿性质,只适用于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至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则不受该制度监管。
监管升级
此次,香港财库局则提出要全面监管。该局建议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方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模式(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均不符合资格。
此外,文件还列明了十项规管要求:
第一,虚拟资产交易所在初期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二,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应有足够财政能力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包括合乎视乎业务性质所订立的已缴款股本及流动资产要求。
第三,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及其有联系的实体企业要有良好的企业管治架构,其职员亦须具备所需的知识和经验。
第四,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及其有联系实体应以稳健的营运模式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并确保不会损害客户和公众利益。
第五,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制订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减低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所产生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六,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须把客户资产存放于有联系实体,以此将有关资产分隔。持牌人亦须落实适当的政策和管治程序,妥善管理和保管客户资产(包括虚拟资产)。
第七,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就在其平台上的虚拟资产挂牌和交易安排,落实和执行妥善的政策。持牌人容许虚拟资产在其交易所挂牌交易前,亦须就有关虚拟资产进行一切合理的尽职审查;
第八,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及其有联系实体须遵守指明的审计及披露规定,并公布经审计的帐目。
第九,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制定和实施监控政策及措施,监察在其平台上的交易活动,以识别、预防和报告涉嫌市场操控或违规的交易活动。
第十,为避免利益冲突,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及其有联系实体不可从事坐盘交易。此外,在企业架构内不同职能之间要建立适当的防火墙,以免产生利益冲突;亦须订立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雇员因进行虚拟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实质或潜在利益冲突。
香港财库局表示,虚拟资产交易所须符合相关规定,才可向香港证监会领取牌照。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如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规管要求,证监会会进行调查及执法行动,并会对违规的持牌人进行行政处分。
另外,为提供确定性的营商环境以利长期投资,香港财库局建议将有关牌照订为开放式牌照,只要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继续营运,亦未被证监会暂时吊销或撤销其牌照,其牌照继续有效。
“把握虚拟资产发展机遇”
近年,虚拟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的交易量大幅增加。
香港财库局表示,虽然虚拟资产具发展潜力,但亦对全球金融系统构成重大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由于虚拟资产具有匿名买卖及无须经认可中央系统处理等性质,因此比传统的转让、资产保管或托管等方式面对更高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不法分子可利用这些特点,通过金融系统进行多层或转换交易,将犯罪收益洗净。此外,虚拟资产投机性高,而且经常涉及诈骗、保安漏洞和市场操控,对投资者保障带来重大挑战。
但该局也提出,目前全球各地正争相发展金融创新科技,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需要把握虚拟资产和相关科技带来的发展机遇。在虚拟资产行业的发展尚在起步阶段之时引入规管,既可减低该行业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为投资者和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障,亦能促进金融创新科技的妥善有序发展及应用。政府会参考证监会的自愿发牌制度,在《打击洗钱条例》下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法定监管制度,以实施特别组织(制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国际标准的跨政府组织)的最新规定。
在中国内地,虚拟资产交易则不被允许,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邓建鹏曾撰文指出,数字资产是未来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数字资产交易所是必要的基础设施。数字资产交易所可能有益于人民币的全球主导地位,是未来基于区块链的新经济重要融资渠道。
他认为:“目前不受监管、私人发行的稳定币USDT交易量极大,存在暗箱操作的风险,可能侵犯大量中国投资者的财产权益。交易所是当前数字资产领域关键环节,通过发展和培养中国顶级数字资产交易所,确立人民币在数字资产方面的定价权,有益于中国在新赛道发展和巩固人民币的地位,应对美元霸权。”
邓建鹏也建议,未来沙盒向数字资产交易行业开放,评估参与机构实力与风险,对风险可控、通过测试的机构,允许其向社会开放交易服务。
责任编辑:郑景昕
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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