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虚拟货币
2023年05月17日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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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央行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十部委联合发文。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以上通知中,首先便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简单来说,在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是一种货币,最后是一种电子虚拟产品。同时,为虚拟货币提供交易等服务属于金融违法活动,这主要是针对各交易所以及那些提供OTC服务者,他们所作作为已被定义为违法行为。以上两点等于直接禁止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虚拟货币任务业务活动。对于虚拟货币之间交易目前未明确是否违法,但通知明确提出该类交易存在法律风险,如自己投资遭受损失(例如交易所突然限制交易/网络故障/资产被盗等),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由自己承担。通知中还对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防范、处置及工作机制做了阐述。
我为什么我国对于虚拟货币要进行严厉打击,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
1、虚拟货币严重扰乱金融市场: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无国家信用,币的发行由程序自动控制,各种空气币滥发,即使如比特币;以太币等比较受认可的,也存在技术风险。没有国家信用背书的其实背后都存在巨大的未知风险,以目前主流币的体量,万一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我国金融市场。
2、虚拟货币交易不受监管:虚拟货币虽然已经诞生接近10年,真正进入普通大众视野也就最近几年时间,这主要归功于各类交易所的诞生,且可交易工具越来越向正常金融市场看齐,各种衍生工具如雨后春笋一样被开发出来。然而在交易日趋火爆的背后,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监管措施。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外汇市场都需要受到当地政府的监管和约束,确保投资者正当权利。但虚拟货币既非法定货币(目前仅有个别小国承认比特币为可流通支付的法定货币),也非有价证券,整个市场交易游离与任何体系之外。因此在这些交易市场中,大机构可以任意使用非法操作手段来赚取散户利益(俗称韭菜),例如暗箱操作;关键时间禁止交易导致无法平仓等。散户受到损失后也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去维护权益,追回损失。因而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这同样是非常实际的风险。
3、洗钱及逃税情况严重:虚拟货币交易依托于区块链技术进行转账及交易,一旦法定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后,央行无法对资金流进行跟踪,导致虚拟货币成为了洗钱天堂,也能绕过国家外汇管控,将大量资产外流,这将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行为,这是任何国家都无法容忍的。
4、美国监管态度:美国目前对于虚拟货币依然处于管控较为宽松的状态,但是随着虚拟货币体量不断增大,其市场规模到了已经能影响美国金融市场程度的时候,预计美国政府也会强力介入并实施各种管控。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没有国家愿意一种无政府信用背书且无监管的货币在本国金融市场内自由流通的。
5、投机行为严重:随着各交易所中针对虚拟货币的衍生交易工具诞生,允许投资者使用杠杆的形式进行投资,而虚拟货币交易所不受监管管辖,可以任意进行各种内幕交易和暗箱操作,导致暴涨暴跌情况频发,众多投资者在使用杠杆的情况下,非常容易爆仓。收益和风险成正比,妄想靠着虚拟货币一夜致富的,往往最后损失巨大。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作为一个新兴科技的产物,依然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地带,但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美元近几年严重超发),虚拟货币反而成为了一个资产蓄水池,吸收了大量美元,但随着价格不断上涨,各种交易所的建立,衍生金融工具完善和各种垃圾币的发行,市场日益混乱,在个人投资者权益无法受到保护的同时,还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和逃税的通道。而生成币的算法(俗称挖矿)需要消耗巨大的能源,但是对应的区块链技术除了产生虚拟货币以外,并未对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国家对于虚拟货币采取了严厉禁止的举措。但是对于区块链技术,国家一直是鼓励的,目前许多政府和公司合作,已通过区块链技术开发了不少的系统。所以不能把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混作一谈,虚拟货币最初只是作为参与区块链计算的一种奖励,是区块链技术的附加产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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