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虚拟货币
2023年06月06日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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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虚拟货币层出不穷,甚至刮起一阵投资“虚拟货币”的热潮。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事关“虚拟货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01
案情回顾
原告涂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6、7月份,黄某某与涂某某提及“BCHC”币,涂某某一开始不相信并劝阻黄某某投资,但黄某某总说自己已经赚了不少,并承诺,不管亏不亏保证不亏她的,即使亏损也一定会把钱转回给她。
2019年11月
黄某某再次向涂某某提及虚拟货币,指出现在价格低,进行抄底,稳赚不赔,有她担保不用担心。随后,涂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某转款共47700元用于投资虚拟货币。
2020年6月
涂某某投资的“BCHC”虚拟货币全部亏损。双方因赔偿金额数量发生分歧。
2020年7月
黄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涂某某转款5000元。
2021年3月
涂某某要求黄某某立即归还涂某某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5000元,黄某某则表示只愿承担赔付的60%。双方争执不下,涂某某遂诉至东湖区法院。
02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涂某某、黄某某因购买虚拟货币形成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涂某某、黄某某明知系投资虚拟货币,仍多次操作购买,可以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案情,该院酌定由黄某某返还涂某某60%款项,即28620元。涂某某主张5000元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交易虚拟货币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引发的损失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年关将至,大家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树立正确的投资观
警惕和远离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投资活动
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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