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h怎么发虚拟货币
2023年06月17日 02:22
元宇宙浪潮下,不断涌入的新技术、新理念甚至于新生活也向现实法律发出了拷问。比如之前某元宇宙平台爆出首例性骚扰,因为某个女玩家游戏中的虚拟形象被另一个玩家的虚拟形象摸了,有网友辩论说没实际摸到算不算性骚扰?起初阿胖觉得很扯,打个比方如果在游戏里被一枪爆头,是不是要判对方杀人罪了? 转念一想可能还得看具体场景,比如一个元宇宙会议中、或演唱会中发生这类问题。
这一期阿胖和大家尝试探讨:通往元宇宙之路的现实法律、法规、规则(阿胖统一定义为“元规则”),路在何方,元宇宙世界需要法律吗?
在讨论元规则前,不妨再回顾下元宇宙的定义,目前关于元宇宙的概念尚未统一,学界或者实务界有多种观点,例如:
学者朱嘉明认为,“元宇宙是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又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是映射现实世界的在线虚拟世界,是越来越真实的数字虚拟世界”。清华大学新媒体研究中心的《2020-2021年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将元宇宙定义为“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同时强调元宇宙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概念”。Roblox公司CEO Dave Baszucki认为,“元宇宙至少包括以下要素: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地、经济系统和文明。”
综合各界观点,倘若用一句话概括,元宇宙的实质在一定意义上是通过技术将真实场景和虚拟场景非常自然地融合在一起。真实世界与虚拟元宇宙可以直接发生具有真实感的实时交互,而人们则难以区分。
元规则的主要问题:元宇宙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元规则已经引起了多方讨论,例如:
元规则的制定者和有效性:传统意义上规则的制定者往往是主权国家,并且专属于主权国家,在互联网时代科技巨头则对规则制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元宇宙的责任主体:人工智能(AI)是否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如著作权人、发明人等等,若法律赋予其法律人格,应当如何设置其责任承担的机制?元宇宙的财产和交易:数字化身(Avatar)是否享有姓名权、荣誉权或其他人身权? 其所有权如何归属?数据安全和隐私安全问题:用户个人信息、隐私是否能在元宇宙中得到充分的保护?数据的公共属性与财产属性在元宇宙时代会产生怎样的冲突?元宇宙的纠纷解决机制?黑产治理?元宇宙本身的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征,使得其成为滋生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室,色情、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出现于元宇宙中。由于元宇宙具有跨时空性,不同法域对违法犯罪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如何甄别元宇宙中的违法犯罪风险,以及如何处置和应对相应的司法案件,是未来的法律需要关注和解决的又一问题。
本期仅展开讨论下元宇宙的财产所有权问题。
数字资产的所有权拿美国为例,美国民众普遍认为数字资产具有财产价值和精神价值,这一价值主要来自于他们的知识产权收益、网站运营收入、微博的广告收入、虚拟角色交易收益、网络世界虚拟财产转让收益。尽管大部分的数字资产仅具有精神价值,但某些虚拟物品却具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例如虚拟游戏世界中“稀有”的游戏装备。在2005年的一宗交易中,Jon Jacobs抵押了他的房子买了一个价值100000美元的虚拟度假胜地(virtual resort),2011年这个虚拟度假胜地的估值已经达到了一百万美元。2012年暴雪公司开设了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玩家可以用真实的钱购买游戏装备,在暴雪公司旗下的魔兽世界(World of Warcraft)中游戏玩家支付15美元可以购买1000个虚拟金币。一位美国评论家写道:“基于以个人数字档案为基础的对死者全息图像(hologram)技术未来发展的展望以及数字数据(digital date)的未来潜在运用,用户发布的数字信息应该是具有价值的。”即使互动全息图技术尚处于研发阶段,但越来越多的纪念物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储存,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之前以物质为载体的储存路径。
数字资产作为信息技术对人类社会生活形塑的结果,其具有显著的财产价值和精神价值。随着信息技术对现实生活的深度渗透,数字资产逐年呈几何级增长,但当前不仅美国,国内对数字资产的立法保护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其中基于自由主义的严格隐私权法律保护和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单边网络服务协议构成了数字资产继承立法的最大障碍。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布的《REVISED UNIFORM 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CT (2015)》规定:“数字资产是指个人拥有权利或利益的电子记录,不包括基础资产或负债,除非该资产或负债本身即是电子记录。”而维基百科对于数字资产的定义为,“数字资产是经过二进位编码的任何被授权使用的文字或媒体资源,包括文字内容、图片和多媒体。包括网站及其内容、域名、应用软体、程式码、电子文件、图片内容、媒体内容、电子货币、电子邮件、游戏账号、账号及其内容、社群网路账户及其关系和内容、云端服务账户及其资料等。”
与之相关的是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进一步解释。学界一般认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包括依存互联网而存在,且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任何网络虚拟形态,如网络游戏币、社交账号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则主要是指与网络游戏相关的网络虚拟物,如游戏账号、游戏币等。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中,手机号(靓号)、虚拟货币、社交账号(拥有较多粉丝的大V号)等都被逐步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而受到保护。除此之外,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亦存在不同的观点,例如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的特征,但并不属于精神产物,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特定性,网络用户对其拥有支配权,具有排他的属性。债权说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
实务中,数字资产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出版、音像等领域。当书籍、音乐和视频等出版物转化为二进制形式发布以后,为方便进行分发和计量,版权所有者将此种形式的文件称为“数字资产”。此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拓展了“数字”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海量的碎片化信息成为大数据时代的“石油”。其范畴随之扩大,泛指一切以二进制形式存在的信息。区块链技术出现后,比特币、ICO、STO等产物随之呈现在世人面前,中央银行亦推出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的外延再次得到拓展,数字货币、比特币等均归为一类数字资产。某种意义上,数字资产的外延正不断扩大。之前人行发布过一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虚拟货币均被定义为虚拟商品,所以虚拟货币也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范畴。
未来已来,将至未至。显然诸多问题在现阶段讨论可能过于“前沿”,尽管可以“畅想”,但缺乏现实落地的基础。正如《人类简史》提到过的,“想象”是人类能一步步发展到今天的关键。我们无法确定元宇宙的具体样貌,亦无法确定元宇宙是否会到来,但虚拟世界的丰富将是必然,未来亦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建设。伟大的哲学家康德曾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是人类仰望元宇宙浩瀚星空的起点,与此同时,我们不应忘记心中的道德定律和那把尺子,否则谁都不能成为“头号玩家”,而是“失控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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