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按揭房合同(招商银行按揭贷款条件)
日期:2023年06月17日 03:16 浏览量:6
房产律师导读:限购城市的借名买房一般认定有效,有贷款抵押的,抵押权需要涤除,就是先还银行钱。
起诉
YX某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GG某协助YX某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某街某房屋变更登记至LLL某、YX某名下;2.由GG某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
法院认定事实:
一、2014年4月18日,YX某(甲方)与GG某(乙方)签署《借名购房协议》,约定:2014年4月18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西城区某街某室商品房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甲方以乙方名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无偿代甲方持有所购房屋;购房首付款、按揭房款、中介费等所有因所购房屋所产生的款项均由甲方承担处理,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因甲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楼房,乙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中,涉及须乙方出面签名等事项应给予配合;乙方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更不得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乙方负责将本协议购房事宜告知乙方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父母、子女及配偶;因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作为代理人的乙方和名义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该楼房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乙方以上行为均无效,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乙方造成的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对乙方保留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表示甲乙双方自愿同意达成协议内容,并履行协议义务至房产证有机会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止。
二、2014年4月18日,张某2(出卖人)、GG某(买受人)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西城区某街某号;房屋成交价格2490000元。另,张某2与GG某签署《装修款补充协议》,约定张某2出售给GG某的房屋总价款为3020000元(含房屋配套设施折价款530000元)。
另查,为支付购房款,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与GG某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74万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9日至2044年11月19日。就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债权,GG某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与GG某就案涉房屋办妥抵押登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为抵押权人。2022年3月15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向法院陈述GG某名下贷款已结清,如法院判决GG某协助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YX某名下,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对此不持异议;在办理转移登记过程中如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协助,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积极配合。
经询,YX某、GG某均认可: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均由YX某支付,上述GG某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实际还款人均为YX某。
三、经查,案涉房屋现登记在GG某名下。GG某认可,购买案涉房屋之后,YX某为案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案涉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网费等均由YX某交纳。
四、YX某为证明其现在符合在北京购房资质要求,其提交申请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购房家庭类别为A.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核验人为LLL某、家庭成员为YX某、LLL某的在京购房资质核验申请表截图,显示该家庭名下拥有0套住房,核验结果为初步核验通过。
分析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YX某与GG某签署的《借名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购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使用占有等均不持异议,故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虽在签署该合同时,YX某尚不符合北京市关于购房资质的相关要求,但案涉房屋为商品房,YX某与GG某签署的《借名购房协议》中就商品房购买及房屋权利归属等约定均属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一般情形下,亦不足以认定双方在《借名购房协议》中的约定损害了他人合法权利或公共利益致合同无效之程度,故法院对GG某所持合同无效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借名购房协议》真实有效,对YX某、GG某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现YX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经符合北京市关于购房资质的相关要求,故其要求GG某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虽案涉房屋尚存在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均向法院陈述其债权已受清偿,对抵押物的转移不持异议,故该情形亦不属于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阻断因素。此外,关于GG某所持不能以LLL某具有购房资格来确认YX某具备相应的购房资格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YX某与LLL某系夫妻关系,现YX某作为合同权利人要求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YX某、LLL某名下,LLL某予以同意,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法院对YX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GG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
据此,法院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GG某协助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某街某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LLL某、YX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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