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虚拟货币财产分配问题
2023年06月16日 10:45
民事离婚纠纷(含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厘清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财产的复杂性、多样性日益增长,现在最为火热的"数字货币"反而成为分割共同财产的难题之一。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持有数字货币资产,在离婚的情况下,如何分割就是一个发展中的问题。
一、数字货币的概述及民商事纠纷中区分的类型
数字货币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分类上我们认为主要区分传统数字货币和央行数字货币即可。
传统数字货币是一种近几年活跃于市场的虚拟财产,其中以BTC为代表。它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即传统币圈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的系统,传统数字货币本身能够确保无法大量制造、任何政府、组织、个人无法操控其价值。
央行数字货币,又称"法定数字货币",英文简称CBDC,全称为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译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是由相关国家央行根据政府令以数字化形式发行的电子货币。2019年1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了一项关于数字货币研究现状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在63家接受调查的央行中,有70%的央行正在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开展研究工作。其区别于传统数字货币的核心要点在于央行数字货币需要中心化组织架构,目的是通过使用法定数字货币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货币的发行、流通和管理成本。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只是借鉴了区块链技术。2020年8月14日,商务部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我国由政府发行的数字货币已经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这四个城市以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中国也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先驱国家之一,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的CBDC计划也于2020年开始实施,日本自2016年来成为首个为数字货币提供保障的国家,2016年3月,日本内阁通过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均视为数字等价货币,5月内阁签署《资金结算法》修正案,将数字货币纳入法律规制体系之内。
二、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
传统数字货币和央行数字货币在"财产"属性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传统数字货币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传统数字货币必须能作为中国法律体系背景下的财产,才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属于虚拟商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我们从该部门规章推断出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是可以买卖的,普通民众有参与的自由。因此,其他传统数字货币都可以参照该规定推定,传统数字货币在我国虽不能作为货币使用但都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能够交易的虚拟商品,即具有财产价值,理应是一种财产。传统数字货币的获取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平台交易或直接与持有者购买;另一种是"挖矿"。如果是以平台交易(常见的如:火币、币安、OKEX)购买的方式取得的数字货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购买的,数字货币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交易数字货币产生的收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属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挖矿"取得的数字货币,该方式是通过高配置电脑运用复杂的数学公式进行计算来获得,这是一种相对来说需要耗费精力、时间和财力(电费和人工费)的方式,因此可以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生产和经营产生的收益,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简称"中国CBDC")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部分已经提及,我国由政府发行的数字货币已经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这四个城市以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我们认为,肯定的一点是中国政府认可其合法性,其具有货币属性,但目前其限于部分区域试点测试,非区域流通,更非全国流通。但中国央行数字货币未来必将全国流通,就目前情况来看,我们认为,试点测试区域内的持有人可参照传统数字货币的上述观点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未来全国流通后成为法定数字货币,具有货币的流通属性,等同于人民币的地位,那么其完全可以按照传统的民商事认定的货币财产进行认定。
三、两类数字货币的分割和估值问题
"分割"这个问题是离婚纠纷中该类财产处理的核心问题。因为现在我国央行不承认传统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对此解读应当是不承认其具有货币属性和货币流通性,我们无法通过五部门出台的规章来彻底否认其具备"虚拟财产"属性。是虚拟财产,其就应当可以按照"物"进行分割。只不过该类"物"可以参考类似货币的分割方式,因为它虽为"物"但不像传统不动产、车产等无法进行分割,即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平分,也可以由一方取得全部传统数字货币,另一方取得彼此认可的一半的传统数字货币价值。同样,央行数字货币目前试点测试区域可以参考类似货币的分割方式,未来其完全就是货币,按照货币方式分割即可。
上面"分割方式"中提及"数字货币价值"如何确定?我们认为,"估值"是难点,不仅在民商事离婚纠纷(继承案件、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物物交换等纠纷)中可能涉及数字货币的估值难题,在刑事案件领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信息系统数据罪)也存在估值难题。传统数字货币体现的尤为突出。从2019年底到2020年年初,比特币的价格频频出现暴涨暴跌,最高时触及近2万美元的高点但之后不到两个月便跌至约6000美元,到2021年1月初最高涨到4万多美元。而且传统数字货币的价值不同于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它24小时连续变动,这种波动使得在离婚过程中数字资产很难确定价值。若通过诉讼离婚,按照一审、二审的流程最快也要半年左右,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走完流程可能得达一年以上。而传统数字货币的价值是每分每秒都在浮动变化。夫妻一方立案时主张的价值到判决时可能差距悬殊,这主要涉及的问题是诉讼费问题,诉讼费究竟以诉讼请求主张金额计算还是判决时法院认定的时间点的价值为准,还有待考证。当然,站在律师的角度,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当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先,自然我们会选择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方案进行诉讼。
实务中估值有可能成为参照适用的案例如PlusToken案的刑事裁判文书内容确定。该案被定性为以数字货币为名,行网络传销之实,最后部分人员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部分人员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之一就是犯罪数额的认定,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作为政府的代表在五部委通知的背景下仍然做出价格认定,这证明已经有一些地区突破了该所谓的"红线"。据了解,该案实际上是由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申请,向科技公司(能够兑换买卖数字货币的公司)兑换出相应数字货币,再退赔,从而认定其价值属性。
另外,民事上"财物"的范围比刑事上"财物"的范围应当广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体现,游戏币作为虚拟财产应当以电子数据予以保护,盗取游戏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参考这个研究意见,传统数字货币的盗取行为也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本人参与办理的数字货币案件中涉及该类行为的也事实上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民商事领域,虚拟财产属于广义的"物"的范畴,具有返还和折价补偿的可操作性,而非作为"计算机信息"完全不予受理。
最后,央行数字货币因为其必定具备法偿性和货币流通属性,因此其分割和估值等问题不是难点,在此不予赘述。
四、离婚纠纷中数字货币的隐藏、转移和调查取证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传统数字货币没有固定的发行机构,以BTC为例,一部分是早期"挖矿"流转到市场上的,一部分仍待被"开采",这点就和央行数字货币有明显的不同,主要涉及的就是监管方面的问题。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婚内财产的情况如有发生,因为传统数字货币钱包和密钥安全性极高,如不是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或黑客,另一方很难获知钱包是哪个,更别说破解密钥了,所以现实中原告方很难主张被告方持有的传统数字货币这项虚拟财产。当然,为了证明被告存在持有数字货币的事实,也不难,只是无法确认虚拟财产的数量和现值。例如,通过调取银行流水等资金流动的方式来进行。目前,我们认为,通过银行流水查到对方大额转移资产后,举证责任转至对方,对方须证明合理用处,如对方证明用于购买传统数字货币,我们就有两种方式进行主张,如若币值降了,主张婚内恶意转移的共同存款的一半判归原告;如果币值升了,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一半的传统数字货币。以上这些是隐藏、转移被发现后的处理问题分析,但我们应意识到,此处的难点在于原告方一般发现不了,就因为传统数字货币没有监管机构,我们无法申请法院调查令去确认被告持币事实,由于加密货币的匿名特性,个人隐藏自己的资产更为方便。原告方担心配偶可能会隐瞒未披露的加密货币,这可能会让离婚过程需要更多大量时间和成本,因为通常需要数字取证专家的服务才能找到被隐藏加币的信息证据。然而,加密货币在线下留下的痕迹很少,因此几乎无法保证所获得的证据是有效的。离婚纠纷中的法官也很少愿意配合请数字取证专家(人才较少)出庭,导致该类虚拟财产难以最终分配。更多的情况应当是夫妻彼此知晓婚内配偶持有传统数字货币的情况。另外,传统数字货币价值的不确定性导致诉讼期间无法保全,同时诉讼完毕执行时无法评估和强制执行,即法院无法冻结和划扣传统数字货币,这也是传统数字货币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严苛问题。
最后,央行数字货币因具有法定货币属性,其有法定监管机构(虽然目前没有确定),因此未来通过法院调查令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五、婚前婚后数字货币混同的情况
这个问题两类数字货币处理情况一致,以传统数字货币为例,若婚前夫妻一方自己将传统数字货币放入热钱包(平台钱包、联网钱包)或冷钱包(未联网),婚后又将购买或挖矿获得的数字货币放入同一热钱包,法院很大可能基于混同认定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婚后将新交易或挖矿获得的传统数字货币存储于新的一个热钱包或冷钱包(加密数字货币就是一串密钥,冷钱包就是存储于不联网的电脑或便利贴等处)就可以达到不混同的效果,但在举证方面持币一方仍负有证明两个钱包开户日期和存入相关币种的时间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本文是作者的浅显分析,其中有些观点是和团队律师在办理几类涉数字货币案件时提炼出的感悟,如有不适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本文作者:
马玉涛,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法律事务部;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投融资并购、建设地产、公司治理、股权纠纷。
刘 扬,德恒北京办公室顾问,北大软件工程硕士,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咨询专家(数据安全方向);主要执业领域为泛互联网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控告维权、刑事风险合规及刑民交叉案件。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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