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版权问题研究
2023年07月15日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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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易交易所又称欧易OKX,是世界领先的数字资产交易所,主要面向全球用户提供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资产的现货和衍生品交易服务,通过使用区块链技术为全球交易者提供高级金融服务。
宋珊珊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要目
一、物权与版权:NFT的权利构造与属性
二、NFT发行交易的版权风险
三、NFT作品版权规则的解析与适用
结论
NFT是一种架构在区块链上映射数字内容或资产的所有权凭证,版权则“栖身”于NFT映射的数字作品。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重要应用,为连接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提供了新的技术方案,对元宇宙等新业态、新经济、新赛道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有利于激活市场潜力,推动文化产业的流动和发展,契合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趋势和需求。基于NFT不可互换、非同质化等特点,其在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具有天然优势,但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中,仍然存在无法确认原生作品版权、仿盘盗版等侵权问题。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对NFT发行交易中的版权权利类型、适用规则、应对方式进行解读,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新兴市场发展。
1993年,HalFinney最早提出NFT概念。2017年6月,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NFT项目加密朋克CryptoPunks在以太坊发布,同年加密猫CryptoKitties游戏将NFT推向高潮。2021年3月数字艺术家Beeple的NFT作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以6900余万美元成交,NFT概念火爆“出圈”。NFT作为舶来品,在我国以“数字藏品”的形式逐渐走入大众视线。从去年阿里推出NFT版付款码皮肤的秒售罄、腾讯推出国内首个NFT交易APP“幻核”,到今年年初“一墩难求”的冰墩墩数字藏品,国内NFT本土化数字藏品市场迅速发展。基于区块链架构的NFT,核心价值在于资产数字化和数字资产化,依托区块链技术保证数字资产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永久性,增强数字资产的传播性与流动性,并有效解决上链资产的确权、防伪、溯源问题,解决版权保护痛点。然而,NFT在版权的实践应用中也伴生着诸多问题。如2022年2月曾经将NFT第一条推特以291万美元拍出的NFT交易平台Cent暂停多数NFT交易,原因是大量用户交易盗版、山寨的侵权NFT项目。以唯一性和可溯源性著称的NFT为何反而成了盗版和抄袭的重灾区?如何对NFT与所有权、著作权的权属加以辨析?NFT的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在哪里?涤除投机炒作的噪声,带着对着NFT数字版权保护的价值回归以及对应用中问题的整体观察和具体思考,有其内在价值和意义。
一、物权与版权:NFT的权利构造与属性
NFT是Non-Fungible Token的缩写,译为非同质化代币或非同质化通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复制、无法篡改、不可分割的数字权益凭证,可以理解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实物资产或数字资产的数字所有权证书。从技术运行看,NFT通过为每个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内容或资产,创设一个独特的链上互联网记录,从而具有不可篡改、不可互换、不可分割等非同质化特点,并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发行、交易。NFT对版权产生影响主要发生在产业链层的中间协议层,主要包括铸造(Mint)和内置智能合约程序。
“上链”作品——NFT所有权与数字作品版权的构造
根据作品与载体的特征,私法领域对版权与物权采取了不同的调整手段:从客体上看,版权是观念的权利,以作品为客体;物权是质料的权利,以载体为客体。主体上,二者可以分离,载体的所有权转移不会影响载体上“栖身”的作品权利。从NFT铸造原理看,铸造者将独一无二的数字产品,关联在同样独一无二的NFT上,为数字作品增加稀缺性、唯一性的技术支撑,从而使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获得了唯一化的数字化凭证。从内容属性看,NFT元数据具有唯一的TokenID,涵盖文件名称、铸造者、铸造时间、流转版税等资源属性和作品内容属性,但这些要素不足以构成符合版权保护条件的原创作品,本质仍系对数字作品复制件的映射,是一种数字作品的所有权凭证。例外情形时,所谓的“链上”资产(NFT作品)一旦约定包含交易所基于的基础数字作品的版权,则可能获取版权法下版权保护的资格,根本原因在于其映射的数字作品上附有版权。从存储方式看,NFT与映射的数字作品往往分开存储,受到成本影响,其映射的实物资产或数字资产一般不上链。由此可见,NFT的所有者不等于NFT的版权所有者,并不自然享有作品作者的身份地位,从而不自然享有NFT对应的资产的版权以及附着其上的其他各种经济性利益。
契约——NFT作品版权内容的意思自治
版权相较于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依托于有形物质载体但不依赖于物质载体而存在。在版权交易中往往发生“两权分离”的状况,作品载体物权与作品版权独立存在和分别行使版权主体也与其权利对象产生分离。基于此,西方有不少版权学家及版权律师把“版权学”称之为“鬼学”——在版权领域?灵魂真的离开躯壳而存在。从技术层面来看,NFT主要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发行,一般遵循底层基础设施的标准协议,如以太坊的ERC721、ERC1155标准协议。智能合约除了记录资源信息和作品内容信息,还可以约定许可授权的模式和交易流转环节的分配,通过事前协议设定作品的使用权限和方式,链上自动执行,记录版权权利范围和交易流通。此时,NFT作品上的权利可以看成权利束,可以对版权中涵盖的每一项权利进行拆分,也可以进行捆绑。如,国内多家艺术藏品平台出售的系数字作品的收藏权和个人展示权,版权仍然保留在作者手中。可见,NFT铸造发行的权利内容可以意思自治,如根据协议授予或许可,每个NFT基于契约约定不同而存在差异。
综上,NFT不是数字作品本身,不能将NFT等同于数字作品而对数字版权泛泛而谈,其核心意义在于为每个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内容或资产,创设一个独特的链上的数字凭证,并基于智能合约确定NFT交易中固定的版权内容,集合了“数字所有权凭证”“智能合约”的双重属性,应当对NFT的复杂的权利构造明确边界,无论NFT技术在未来如何被利用,NFT不应该与作品本身版权属性相混淆。
二、NFT发行交易的版权风险
基于时间戳、哈希函数加密算法、共识算法的分布式记账本等区块链技术,携带区块链技术基因的NFT开启了资产数字化和数字资产化的先河,其以不可篡改、不可互换、不可分割、透明执行等特有属性,对版权的保护的技术赋能与增值。但在版权实践中,仍在上链前原生作品确权、铸造成的版权归属以及交易流通中版权权利限制等方面存在疏漏,抑或是待商榷的问题。
NFT作品可能涉及的侵权样态
每个NFT都具有唯一的TokenID,能够对已上链的数字作品进行信息溯源,保证映射关联数字作品上链后的真实性和所有权归属,然而在数字内容被铸成NFT之前的作品确权环节仍然存在漏洞,即尚不能解决“作品真正的创作者是谁”的问题。NFT可以证明“TokenProvenance”,即交易存在并有源头可循,但不能证明作品本身的出处,即“ArtworkProvenance”。由于NFT交易平台对于作品的著作权采用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的方式,对于原生数字作品版权无须二次确认,但对映射的具有实体的数字作品版权无法确认版权归属,由此可能产生原生作品版权的争议。如从既有海外的多家NFT交易平台看,多数用户上传NFT作品时,平台并不实质核验权利证明文件,为侵权人使用他人未授权的作品铸成NFT作品出售非法牟利提供了滋生土壤。不仅导致NFT平台侵权盗版作品泛滥,也不利于被侵权人的权利维护。当权利人知晓作品已被他人制作成NFT数字作品,面临难以找到侵权人,向平台投诉时需要先证明自己是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等,致使侵权发生后权利人维权难、周期长等困难。结合常见侵权的行为手段及具体情形,主要存在未获授权和超越授权、“仿盘”和盗窃、多平台铸造发行等侵权样态。
1.未获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
2021年7月12日,财新传媒发布了《财新周刊》特别报道——《显影|中国告别比特币“挖矿”》一文,文中配有摄影记者丁刚的一幅拍摄藏族妇女双手拎着比特币矿机的照片,一经发布该作品或改编后的NFT在OpenSea等多家代币交易平台售卖,价格从几万到上百万不等,随后财新传媒公司发布了侵权公告。此前NFT游戏平台1Up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超级马里奥形象,也遭到了任天堂游戏公司的侵权控诉后被从YouTuBe上删除。现实中不乏存在一些未经授权的非著作权人擅自将他人的数字作品下载后直接或者稍做改造后上传到NFT的交易平台上拍卖获利的情况,从而侵害了原始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此外,还存在发行方获得版权人一定范围的版权授权,但未约定版权以NFT的方式发行时,存在发行方超出授权范围铸造和发行NFT的情况,由此生成的NFT作品亦属于侵权作品。此外,在未获授权的侵权中,还有一种冒用他人署名“铸造”NFT,并在平台交易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还可能进一步构成诈骗类犯罪。如NFT收藏者花费33.6万美元在平台上购买了一幅冒用街头艺术家Banksy之名的假画,该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侵权情形。
2.盗窃抄袭行为
在NFT市场上,“仿盘”的情况可以说频繁发生。“仿盘”指在同一或类似平台上抄袭炒作既有NFT作品概念,主要是币圈区块链用户在网络上托管“流氓Token”,直接模仿了现有的NFT作品。行为本质是剽窃和抄袭。如,石头EtherRock是以太坊上知名NFT作品,是对应颜色不同的石头图片的100个NFT,其发行不久在NFT交易平台上就出现了多个石头仿盘项目。而像加密朋克Cryptopunks和无聊猿BAYC的仿盘EFT项目则更多。比如PAYC和PHAYC的无聊猿仿盘项目,直接以镜像翻转的形式盗用了无聊猿形象,尽管正版无聊猿的制作方Yuga Labs目前并未做出反应,但平台已经停用侵权账号。交易平台OpenSea也曾在Twitter上表示,超过80%的NFT是由“剽窃的作品、虚假的作品集和垃圾邮件”组成的。区块链的本质是无国界且去中心化的,因此建立在公链基础上的NFT交易,版权人很难找到盗版人或侵权者并起诉。在版权视野里,要回归到NFT指向的数字作品,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仍要根据作品先后、作品特点等进行相似度比对判定存在侵权的可能。
3.多链发行问题
尽管我国NFT的发行主流形态是数字藏品,剥离了版权授权许可,且多家平台在发布作品时要求NFT的唯一性。如架构于至信链上的腾讯“幻核”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约定版权归作品版权方所有,购买者只能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但因作品的NFT交易和版权合意实际上是分离的,从而可能引发“一物二卖”、多链发行、瑕疵给付,并由此带来的合同解除、退货等诸多风险。当然,NFT作品的稀缺性是其价值的核心支持,多平台上链发行可能稀释NFT作品凝聚的交易价值,只要在发行人与平台达成合意后,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并不侵权。但是,如果发行方与平台方约定了版权铸币授权的唯一性,则多平台发行可能构成违约侵权。
NFT交易中版权利益与责任分担冲突
1.版税收益的理论冲突与现实难题
因监管政策等多重原因,国内艺术藏品市场基本未开放二级市场,在一级市场发行时多数保留了版权的授权,所以基本不涉及NFT约定版税问题。但是海外NFT市场赋予创作者们追续权,创作方可以在智能合约中设定版税,即后续各轮交易都可能存在版税给到发行方。如在海外的诸多二级交易市场上,不同二级市场平台允许设立的版税上限不同,如OpenSea最高允许创作者设定10%的版税费用,Rarible的上限则高达50%。自有交易市场的项目,项目方从自有交易市场按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手续费,如AxieInfinity收取交易额的5%。该交易过程主要存在有以下版权理论或实践困境:一是追续权是否与首次销售原则在价值平衡和适用上存在冲突,造成版权体系、理论适用的混乱;二是如果认定作品存在侵权,侵权作品的版税认定为侵权所得,则保留版权的数字藏品的后手交易中收入认定侵权所得的难题。
2.交易后手的权利救济问题
NFT能够保证数字作品复制件“非同质化”,即确保特定、弥封与溯源的情况下,促使作品保护自动取得原则的实现。但一旦发生权利人主张权利,在平台方施行“避风港原则”中的“移除”义务而下架侵权NFT时,则基于NFT的虚拟财产属性,已购得侵权NFT的最后买家或将面临财物两空的窘境。
NFT平台的侵权责任风险
根据创作者的专业性不同,NFT铸造及发行的类型主要可分为专业生产内容(PGC)及用户生产内容(UGC)两种模式。不同的利益分配规则方式、用户入驻方式、铸造发行方式可能最终导致平台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风险。目前,多数NFT平台使用“避风港”原则,履行“通知+删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义务,但该原则下义务的及时履行也并不必然有效免除平台的侵权责任。侵权NFT下架后作为平台方,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一是平台可能承担为侵权者及侵权NFT提供网络服务的帮助侵权风险;二是NFT买家面临的权利不稳定的风险亦将直接转嫁为NFT交易平台商业上的损失;三是考虑到NFT一旦上链难以销毁和回收,若平台支持将NFT转移到境外二级市场交易,侵权行为将则难以控制,平台可能要承担更高的事前注意义务;四需要依据收费的具体内容及比例进行判定,比如UGC盈利模式中GAS是否属于必要的技术支出,手续费是否明显超过技术服务费标准等,盈利来源及方式仍然可能影响平台注意义务的认定,产生否认平台不实质参与交易等不利后果。
三、NFT作品版权规则的解析与适用
载体技术的发展,往往直接作用于作品的表达与传播,有时甚至伴生着新的作品类型和权利内容,进而影响版权法的规范。NFT技术在数字版权领域的应用,本质是版权法律与新型技术的耦合,是代码和规范的内聚。版权法作为对技术发展最为敏感的法律规范,它需要不断应对技术的迭代更新,或在法律框架内作出合理的解释和修正调整。如前所述,NFT不能泛泛的等同于数字作品本身,也不等同于数字版权,其作为数字作品唯一的虚拟凭证,其本身并不产生新的权利,但NFT作品的发行交易与版权保护应用紧密相关。由此,虽然我国没有直接关于NFT作品版权的法律规范,但在既有的著作权法视野下,仍然可以对其适用进行释义与解构。
NFT数字版权的客体与载体:权利类型与使用方式
作为智力成果的作品和作为固定传播作品的载体,通过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对作品载体的侵害,不会延及作品本身,版权对作品的保护,也不会延及作品载体。因此,我们所说的NFT数字版权是对NFT映射的数字作品的全过程保护。通常来说,作品版权包括使用权,即以复制、发行、展览、广播、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许可使用权,即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即因为作品的使用或者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保护期。结合NFT作品铸造发行、交易的行为过程,主要涉及版权权利类型和使用方式的认定如下:
1.映射的数字作品的生成存储行为——复制权
从NFT数字作品的形式看:复制上传到存储平台上的数字作品可以细分为——原生数字作品和有对应现实作品的数字化作品。对此,未经许可或冒用他人署名将他人作品“铸造”成NFT进行交易的行为,则可能侵犯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是三条中“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行为。当然,前提是映射的数字内容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对于具有现实作品的可以纳入传统的版权作品构成范畴予以判定,比较难的是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应当如何认定。计算机“创作作品”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表现形式上同人类创作作品完全一致,以至于“如果该作品是由人类创作完成,则毫无疑问可以被授予著作权”。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设计,将“创新”上升为“规划理性”的法律价值,彰显了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在法律价值发现中的能动性干预和控制。因此,可以将人的智力对计算机数字作品过程的介入与干预程度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重要判定标准,决定对其是否纳入传统著作权范畴予以保护。
2.铸造NFT的行为——发行权
在区块链上铸造对应唯一数字作品NFT,究竟是发行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尚有争议。传统理论认为,将发行行为界定为向公众销售或赠送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必然发生载体所有权的移转。即认为作品的所有权是否移转是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由此NFT作为作品的唯一性所有权凭证,确定了作品的唯一性,为纳入发行权的控制范畴提供了适用可能性。而将侵权数字作品铸造成NFT,本质是生产了带有“瑕疵”的权利凭证和交易协议。从法律后果看,可能导致被侵权人基于复制发行权等权利,要求删除侵权链接,或要求销毁侵权作品对应的NFT,从而致使NFT对应的版权权利以及NFT本身的虚拟财产权丧失。
3.交易流转——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
NFT的发行、交易实际为数字作品的销售、流通等版权经济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新型载体,可以让作者通过销售其作品的数字副本来增加经济收益,并通过铸造协议更好地管理在虚拟环境中创作和交易的作品。铸造协议的可编程性也使其可以通过编码拥有更多特性,可以为NFT版权交易设置出更多个性化的场景。从著作权法角度,在NFT交易平台上流转的数字作品,作者享有出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与此同时NFT交易环境下购买人可获得除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外的作品版权,并通过铸造协议自动完成“作品版权凭证”过户。针对NFT铸造协议看,多数对版权和NFT是否打包销售做法不一,在没有对版权使用进行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认定协议性质为具有自动执行功能的销售合同,继而行使转让权。此外,实践中海外NFT市场基本都会约定版权税,从而增强了初始发行者的经济利益。
NFT交易的利益平衡机制:首次销售原则与追续权制度
1.首次销售原则可能适用
首次销售原则,又称权利穷竭或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意即虽然版权人享有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的“发行权”,但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版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后,版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复制件的再次流转了。合法获得该作品复制件所有权者有权不经版权人同意将其转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传统的发行权基于有形的载体,目的之一是为了调和版权与物权的冲突。尽管数字作品的复制发行载于网络或数字空间,但NFT确立了数字作品复制件的唯一性、可溯源、可验证性,本质是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所有权凭证,从而使映射的数字作品得以像转移作品有形载体一样进行独立的转让,且每一次交易记录均可以在链上被清晰记录,使得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的发行有形载体转向数字空间具有了适用土壤。
2.追续权可以约定
追续权一词初期为物权法范畴内的法律术语,而后被引入著作权范畴,各国著作权法将其视作一项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的修订草案以及送审稿曾对追续权进行了规定。追续权是指艺术家有权在艺术作品原作转售后分得一定比例价金。由此,美术、摄影等艺术作品的作者从其作品的公开拍卖或转售的作品价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的权利,旨在救济和补偿作者在上述情况中承受的不公正待遇。在海外NFT的交易市场中,追续权行使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在铸造协议中约定的版税,即NFT作品发行后的每一次交易,版权人都可以自动获取一定比例的版税,但是否转售并不需要版权人的同意。在该情形下则有约定从约定,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在全部版权或部分版权与NFT“一篮子”销售时,可以对此作出约定,且基于NFT可溯源、透明执行等特点,版税被计算为侵权所得时也较为明确。
3.追续权具有成为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例外的正当性
值得注意的是,追续权是否会与“首次销售原则”冲突?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追续权出售的是作品的物质载体,而“首次销售原则”规制的是出售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如前所述,物质载体和权利可以分离,适用不同的规范予以调整。因此,“首次销售原则”并不必然适用于原件或原件复制件的转售。其次,在作品原件脱离作者掌控以后,在后续的转售中,转售价格并不仅是基于物的价值,而且包括了作品的价值。再次,作品作为人格的外化,使人格利益获得了一种载体,在表象上与主体发生了分离。实质上仍与主体存在着正当的联系。因此,尽管作品原件的所有权移转,但并不等于作者对作品原件精神权利穷竭。从这一意义上说,人们对人格利益的独立性认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性过渡。出售NFT作品时若包含作品版权,则实际上附加了作者的声誉、影响力和知名度等。因此,追续权具有作品著作权“首次销售原则”特例的正当性,可以在NFT交易中赋予作者享有对其原件转售的版权税。
NFT数字版权的侵权责任认定:侵权抗辩与平台责任
1.侵权抗辩
NFT作品映射的数字内容源于用户生成,用户生成内容的表达自由和信息流通等正外部性需要由合理引用制度予以内部化。版权的权利限制规则,可以在不损害作者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给社会公众保留自由使用作品的空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表明,在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被告为摆脱侵权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其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性。这种合法性证明需满足两个条件:使用行为获得了权利人的许可;使用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如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一是关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框架中构建一个“公共蓄水池”,为人们自由接近、获取、使用知识提供取之不尽的源泉。因此,在著作权法理论上,合理使用被纳入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范畴。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合理使用适用的对象作品均为已发表作品,同时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实际上引进了国际的“三步检验法”,即满足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以及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三个条件为前提。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条件下,社会公众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作者允许,并且不需要向其付费。NFT作品若仅在链上交易流转,原则上作品的合理使用限于该平台作品。此外,对于NFT数字作品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构成作品以及对于数字作品本身的转换性使用,在认定上与传统作品存在一定的差异,还应当结合具体个案进行审查判断。如SuperRare交易平台专门制定了《著作权社区指南》,内容中包括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等问题的解释,并以示例方式明晰何种情况下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构成“滑稽模仿”的转化性使用。
二是法定许可。法定许可通过创设法定交易条件弱化了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使作品的利用无须与著作权人协商。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下,传播效率的提高使著作财产权面临更严厉的指责,其过于宽泛的排他性范畴被认为阻碍了信息的自由流动。有学者主张,应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优势,通过限制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来发挥数字传播的效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存义务教育、报刊转载、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四种法定许可情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可以通过内嵌铸造协议实现版权链作品的法定许可:一方面,作者可以通过铸造协议根据不同情形预先确定报酬;另一方面,作者可以通过铸造协议声明排除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因此,在现有的著作权法框架下,仍可运用法定许可进行侵权抗辩,但针对数字作品仅以链上方式发表,应当限定在链上作品侵权空间。
2.平台责任
一是上链前原始作品版权的审查。目前,海外多个NFT平台尝试提高NFT铸造发行门槛,并试图加强NFT作品上链前的版权检测,即当作者创作完成并上传作品时,会自动向审查节点发出申请,审查节点通过SimHash算法进行相似度检测。作者如果对审查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人工审查节点发出申请,由人工审查节点作出进一步判断,试图以此遏制盗版、侵权NFT数量,以事前审查预防侵权风险,特别对于UGC模式下的交易平台,对发行方的准入门槛较低,平台盗版侵权NFT频现问题。在平台可能面临事前注意义务加重的情形下,应当加强上链前作品权利完整性、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即审查拟上链的数字作品享有权利人完整、合法、有效的权利或已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保证有权开展数字作品生成、发行、转赠等场景的应用活动,并审查作品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基于现有NFT技术,仍需要结合自动审查和人工审查双重方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等重要内容的审查,可以由行政管理机关组成审查节点更为适宜。二是关于盈利模式中关于盈利内容的合理约定,根据用户入驻及内容生成方式,明确收费的具体内容及比例,确保平台不实质参与链上交易,避免可能承受连带的侵权责任。三是侵权发生后的“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通过切断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删除有关的侵权链接,或针对侵权作品对应的NFT,销毁带有瑕疵的虚拟权利凭证,同时在既有虚拟货币等金融监管政策环境下,注意相关合规风险。基于历史监管政策,即使放开二级交易市场,NFT作品的交易基础可能仍是法定货币。
结论
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重要应用,为连接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提供了新的技术方案,对元宇宙等新业态、新经济、新赛道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有利于激活市场潜力,推动文化产业的流动和发展,契合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趋势和需求。同时基于其不可互换、非同质化等特点,在区块链上建构了数字作品的唯一凭证、创设了作品发行传播新载体,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场景应用和保护方式打开了新大门。相较于国外NFT大多依托公链发行,并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强金融属性,我国NFT发展路径选择了不同于海外市场的商业模式,市场更多是从版权保护角度切入,发挥NFT产权保护功能。2022年初,区块链网络BSN-DDC基础网络已经正式上线,为跨链交易的提供了可能性,也为国内NFT行业探索指引了方向。NFT项目的开发应用亦可能会形成新的数字内容版权,反向衍生至影视、潮玩等传统文化版权领域,形成交互式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NFT技术和版权的保护,构建确权、防伪、公平、平等、透明、人人皆可参与的链上数字作品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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