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2017年社保缴费比例(2016西安社保缴费标准)
日期:2023年05月22日 10:58 浏览量:8
为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
保障民生有关工作
西安市出台了相关系列政策
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降费率、失业补助金等最新最全申报攻略已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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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西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22〕10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稳岗返还政策
(一)范围
依法注册登记并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二)条件
在实施范围内的参保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失信单位”。
2、在西安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正常参保缴费。
3、2021年月均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的,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2021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2021年月均参保人数)×100%。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职或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不纳入裁员率计算范围。
(三)标准
大型企业按2021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其中:2022年审核企业稳岗返还时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增长3%(含)以上的,按90%返还;增长人数低于3%的,按80%返还。企业划型原则上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对新参保企业和因产业结构调整、内部划转、改制重组等原因需重新划型的企业,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联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及企业参保人数确定。
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2020年社保减免类型对应确定返还比例,其中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按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的,按中小微企业返还规定返还。(四)资金用途
继续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须与用工单位对资金的规范使用协商一致。各参保单位在资金使用时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专项核算,建立明细台账,留存票据资料随时接受工会、职工监督和人社、财政等部门检查。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要及时告知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负责收回未使用的稳岗返还资金。
(五)办理方式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实施精准发放,通过数据比对,对信息完善、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保单位,返还资金实行免申请发放,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只需在规定期限内在线确认相关信息,进行稳岗返还承诺,由市社保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对无法实现免申请发放的单位实行申请发放,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确认相关信息和承诺,由各级经办机构审核,市社保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对无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通过线上申请发放。具体实施流程以市人社局公告为准。
(六)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范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纳入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
(二)条件: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
(三)标准:
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四)办理方式:
失业人员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证书,并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线上方式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领程序、审核发放等参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245号)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含),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已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六)注意事项:
根据陕人社发〔2019〕22号、陕人社函〔2021〕61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七)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政策
(一)现行政策: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
(二)具体办法:
按照《关于印发<西安市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的通知》(市劳发〔2008〕15号)执行。
(三)有关要求:
提高失业人员培训的针对性和精准性,鼓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签订用工、培训双向协议书,实施“承诺就业培训”机制,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充分调动社会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培训,推广线上线下融合多样化培训模式。
四、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范围: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保企业。
(二)对象:
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的参保企业。
(三)标准:
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
(四)办理方式:
企业携带新招用大学生花名册、毕业证、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通过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核对信息,无误后将补贴拨付到企业。若证书无法查询的,按“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核查”实施。
(五)有关规定: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六)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一)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二)办理方式:
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申请,系统自动调整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六、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缓缴对象: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和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
(二)缓缴险种: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期限:
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到今年年底。
(四)办理方式:
5个特困行业企业缓缴社保费,按照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市人社函〔2022〕85号)办理。其他缓缴具体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七、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一)范围
(1)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及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2)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跨统筹地区转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3)2021年符合条件尚未领取且仍处失业状态的参保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按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
(二)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即:1755×0.8=1404元/人月);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即:1755×0.5=877.5元/人月)。(2)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我市城市最低保障标准(740元/人月),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即:740×2=1480元)
(三)停发惩戒
(1)出现领取期满、参保登记、死亡、应征入伍、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予以停发。
(2)出现虚构劳动关系等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予受理。
(3)对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及个人,要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惩戒。
(四)相关规定
(1)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失业补助金每人累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不超过2个月。(2)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不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五)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办理方式
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采取线上线下申领,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西安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微官网、“西安人社通”APP、支付宝“西安智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及“秦云就业”小程序等网上经办平台申领。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王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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