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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什么作为入账价值)

日期:2023年08月12日 18:05 浏览量:1

1.公司将个税手续费返还发放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财税1994年20号文件规定,就该手续费返还收入享受个税免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所得税免征。但是,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固定资产出售产生的损失,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点击学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4个案例说清楚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3.我2016年7月份以来工资一直未调整,每月发的不到2000元,2022年单位准备补发这5、6年的工资差额,算一下8万多,这8万多需要纳税吗?现在一个月工资4000元,想问一下,如果纳税需要纳多少?感觉很不公平,工资未发够的时候没人管,好容易补发了听说还要缴纳高额个税,有解决的方法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点击学习:这项扣除开始确认,关乎23年到手工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则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涉税问题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4.公司2021年预付账款,对方一直未发货,21年起诉至法院,年末公司根据诉讼中对方情况,认为该款项已收不回,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22年4月法院判决对方10日内付款,截止2022.5.30对方一直未付款。经强制执行,法院于22年8月裁定终结执行,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

1.对于该损失的发生时间是付款发生的2021年,法院判决的22年4月,还是法院裁定的2022年9月,2011年25号公告只说了损失发生年度,但是实际业务确实存在多个时间,究竟如何认定?总局有无明确的规定?

2.对于该损失申报年度是在21年还是22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点击学习:资产损失类型不同,纳税申报时备查资料有别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5.我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购进设备,11月之前已到货。但此设备到货后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由于数量较多,预计12月份不能安装完成。

问题1:使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此种设备确认购货时点时,属于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问题2:如果属于分期付款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到货时间确认的话,扣除的金额应为设备原值,但是由于设备数量较多,安装费无法确定分摊金额,故设备原值暂时无法确认。适用政策时可扣除金额如何确认?暂估入账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6.对于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7.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由于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8.公司外购商品或服务对外赠送,因销售方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见附件),我们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点击学习:外购服务营销随机赠送任何时候增值税都不需要视同销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是无差别赠送,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如果针对发生业务的客户,按交际应酬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关于房产税纳税时点问题咨询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的自建,是如何界定?若有自己的基建团队,负责施工管理,设计图纸审核,现场管理,是否算作自建?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请问“验收手续”,企业内部对施工单位的验收交付是否可作为证明?

(3)若委托建设的房产验收状态仅为毛坯,整体尚未装修,未能达到经营使用状态,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第1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点击学习:委托施工企业建房,什么时候开始交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第2-3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办理验收手续原则上应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的时点进行判定。但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具体请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0.我公司一直以来销售与采购大部分都是通过系统订单进行,无实质合同,请问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按照含税还是不含税来计征印花税,另技术合同只列明税率,没有列明增值税额,能否用不含税计征印花税,请正面回来,不要截图政策法规。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1.竞业补偿是否需要作为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的扣除比例计算基数?

答:根据市总工会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具体请咨询市总工会或可在市总工会网站查询。【点击学习: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企业税会处理存在哪些误区?

12.对于其他行业企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适用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发2016年第54号公告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请问对于其他行业企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适用此公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不属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

13.我公司为快递行业,主营业务为快递收派,因享受为居民提供收派服务的免税政策,则公司及其他集体的快递不享受免税,故存在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在此政策期间,抵扣的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否全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来源:河南省、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天津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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