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3年06月10日 13:10 浏览量:1
万高药业:非同一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无需合并计算持股?
——特定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是否需合并计算?
【发行人概述】
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高药业”或“发行人”)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审议。万高药业的主营业务包括化学药和中成药的研发、生产、销售,并对外提供药物工艺研发、生产服务(即CMO/CDMO业务)。
【反馈回复】
(三)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结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3 的要求以列表形式说明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及合规性
1、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1)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的情形
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的情形,现有股东均出具了《股东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人/本企业在公司的出资真实,资金来源合法。本人/本企业是公司实际股东、公司股份最终持有人,不存在受委托持股和代持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类似安排。 ”
(2)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①海达明德、宁波同达、广州正达、海达睿盈、达到投资
海达明德、宁波同达、广州正达、海达睿盈、达到投资合计持有公司4.84%的股份。天津海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达”)为宁波海达睿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达到投资的母公司,同时为股东宁波同达、广州正达的普通合伙人。宁波海达睿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股东海达明德、广州正达的有限合伙人、股东海达睿盈的普通合伙人。股东达到投资为股东海达明德的普通合伙人,为股东广州正达、海达睿盈的有限合伙人。
上述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图所示:
综上,海达明德、宁波同达、广州正达、海达睿盈、达到投资均为天津海达控制的公司股东,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天津海达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刚。
②天津海达控制的公司股东与杭州维基
杭州维基持有公司0.37%的股份,胡德源、蒋惠明合计持有杭州维基100%的出资额。同时,胡德源、蒋惠明合计持有杭州义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司股东) 100.00%的出资额,杭州义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天津海达49.98%的出资额。因此,天津海达控制的公司股东与杭州维基为一致行动人,但并非同一实际控制人。
③ 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逐项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他股东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出具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本人/本企业与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股东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万高药业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
2、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3 的要求以列表形式说明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及合规性
(1)《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的要求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定。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对于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仍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股份锁定。”
(2)列表形式说明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及合规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对股份锁定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现有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如下:(略)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安排的合规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俊华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姚俊华的亲属未在公司持股,锁定期安排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的要求,具有合规性。
②海达明德、宁波同达、广州正达、海达睿盈、达到投资、杭州维基等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限售承诺时间及合规性
公司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各方的合计持股比例及限售时间如下:
海达明德、宁波同达、广州正达、海达睿盈、达到投资受天津海达的同一控制,上述五家企业对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为 4.84%,杭州维基对公司持股比例为0.37%,均未超过5%。虽然天津海达控制的公司股东与杭州维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但其并非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无需按照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限售及减持承诺,依据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对大股东和特定股东在一定时间段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减持比例做出了规定;《细则》第八条规定:“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根据《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除大股东外,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属于特定股东。
鉴于《细则》仅规定了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合并计算,而未规定特定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需合并计算。因此,海达明德、宁波同达、广州正达、海达睿盈、达到投资、杭州维基在出具限售及减持承诺时,无需合并计算持股比例,无需按照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相关承诺。
同时,公司参考了2019年12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热线问答:“投资者咨询,《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减持比例时,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应当合并计算。请问,特定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是否也需要合并计算?
答: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相同),计算减持比例时,特定股东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不需要合并计算。”
综上,由于天津海达控制的海达明德、宁波同达、广州正达、海达睿盈、达到投资,与杭州维基并非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属于特定股东,而非大股东,无需合并计算后按照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限售及减持承诺,具有合规性。
③其他股东所持股票锁定期安排的合规性
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票锁定期的安排均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具有合规性。
综上,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具有合规性。
【律证分析】
万高药业案例中,发行人股东海达明德、宁波同达、广州正达、海达睿盈、达到投资均为天津海达控制的公司股东,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天津海达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刚。杭州维基持有发行人0.37%的股份,胡德源、蒋惠明合计持有杭州维基100%的出资额。同时,胡德源、蒋惠明合计持有杭州义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发行人股东)100.00%的出资额,杭州义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天津海达 49.98%的出资额。因此,天津海达控制的发行人股东与杭州维基为一致行动人,但并非同一实际控制人。
海达明德、宁波同达、广州正达、海达睿盈、达到投资受天津海达的同一控制,上述五家企业对发行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4.84%,杭州维基对公司持股比例为0.37%,均未超过5%。虽然天津海达控制的发行人股东与杭州维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但其并非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无需按照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限售及减持承诺,依据如下: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大股东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除大股东外,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属于特定股东。该细则规定了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合并计算,而未规定特定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需合并计算。
(2)参考2019年12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热线问答,计算减持比例时,特定股东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不需要合并计算。
因此,天津海达控制的海达明德、宁波同达、广州正达、海达睿盈、达到投资,与杭州维基并非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属于特定股东,而非大股东,无需合并计算后按照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限售及减持承诺。
【参考法规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05.27生效)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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